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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了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
公司同意了员工的辞职申请,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监控显示员工于当日13时22分离开青城公司。
员工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回家途中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李春来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属于工伤
解析:
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李春来与用工单位青城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