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人社部: 工伤认定的7条意见, 涉工伤认定程序 居家受伤 借用 骗取工伤保险 共享...

作者:法律一讲堂  发布时间:2023/4/13 16:58:5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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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人社部: 工伤认定的7条意见, 涉工伤认定程序 居家受伤 借用 骗取工伤保险 共享...

法律一讲堂 2023-04-13 13:59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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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为切实提高工伤认定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涉及工伤认定的程序要求、共享用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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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2〕1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高工伤认定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工伤认定工作的认识。工伤认定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关乎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让广大工伤职工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充分体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切实依法依规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各地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为了人民,科学合理适用法律,努力实现依法依规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性互动,努力使职工群众在每一个工伤认定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工伤认定决定基本相同的认定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疑难案件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充分阐明做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切实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各地要充分考虑新时期用工形式的多样性特征,对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用工余缺调剂的方式借调的共享用工,原则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
四、切实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对职工、用人单位等各类申请主体在法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各地不得设置附加限制条件,不得以用人单位未签字盖章为由不受理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认快结。对于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会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避免来回“翻烧饼”。对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伤认定案件,要主动介入,优先受理,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及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切实提升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水平。各地要全面梳理工伤认定所需证明材料,不得要求职工或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没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通过部门间或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重复提交。对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推动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在线协同办理,共享相关文书。鼓励基础信息系统条件好的地区探索推行“工伤打包一仵事”办理。
六、切实防范工伤认定风险。各地要坚持依法认定,杜绝人情案、关系案。要严格落实基金安全有关要求,严厉打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依法建立工伤认定公示制度。要加强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完善档案制度。我部将于明年开展工伤认定检查专项行动。
七、切实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领导。工伤认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省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统筹谋划,加强协调,规范统一。各地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廉政警示教育以及思想政治、业务知识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政治素养、为民意识和履职能力,切实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发生。工伤认定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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