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未缴社保,员工自费看病费用可否向单位追偿?

  发布时间:2020/11/3 14:31:0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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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单位未缴社保,员工自费看病费用可否向单位追偿?

杨师傅是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司机,车是由其和公司各出资一半购买的,产权各半,但车营运的证照 等均由公司办理,车辆和杨师傅的日常管理均统一由公司管理。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杨师傅除每天上缴 200 元营运费给公司外,每月还交给公司 400 元,由公司代缴社保。不过,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 公司一直未按约为杨师傅代缴社保。2009 10 月,杨师傅因病住院开刀但因公司未帮杨师傅缴纳社保,导致被蒙在鼓里的杨师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无奈只能自己承担十万余元的医疗费。当年 11 月,杨师傅单方面与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公司也将之前收的代缴社保的钱还给了杨师傅。

那么,请问:杨师傅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杨师傅因公司的过失而无法享受医保,自己承担的医疗费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呢?

可以

解析:

本案所涉出租车辆的产权虽归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杨师傅共同所有,但实际由杨师傅驾驶该出租车,该车得以营运的相关证照均是公司办理,对该车的日常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的管理也均为公司所为。所以,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相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公司应当为杨师傅缴纳在公司就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本案中,公司实际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杨师傅及至 2009 10 月以后才知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 2009 11 月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杨师傅可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其在公司就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此外,由于公司没有为杨师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杨师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造成杨师傅巨额医疗费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杨师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原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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