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0/7/27 15:29: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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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16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某团与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签订城镇集中供热PPP特许经营协议,双方约定,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必须全部接收现有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上缴职工的“五保三费”,保证其工资和待遇不低于第七师某团制定的工人工资性岗位标准,如遇第七师某团统一调整工资,公司必须及时增加。
协议签订后,杨某宇等原供热站职工集体转入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下属克拉玛依分公司工作。公司为杨某宇等转入职工建立档案并确立技术工种及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杨某宇担任司炉长一职。此后,杨某宇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公司给杨某宇发放了相应的工资及补贴,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420日,杨某宇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与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杨某宇遂离开公司。
201949日,杨某宇向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同年730日,仲裁裁决杨某宇与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8420日解除;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支付杨某宇20184月工资1637.78元;支付杨某宇经济补偿金4913.34元。
杨某宇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9425元;支付加班工资16602.30元;支付杨某宇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4698.2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350元。

庭审过程

杨某宇认为,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雇佣他时,已知他未与第七师某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七师某团与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规定了公司要与原锅炉房职工签署劳动合同。
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则认为,杨某宇与第七师某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杨某宇不能同时与公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也不能将社保缴费账户和社保缴费手续转移变更到公司,公司与杨振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宇与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420日解除;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支付杨某宇双倍工资27555元;支付杨某宇垫付的社会保险费4338.20元;支付杨某宇201841日至2018420日的工资1774.45元;支付杨某宇经济补偿金5323.34元等。
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宇与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杨某宇虽未与某团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影响杨某宇与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杨某宇与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杨某宇入职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后即在该公司劳动,担任司炉长一职。公司按月给杨某宇发放了工资并交纳了部分社会保险费,同时对杨某宇的工作进行考勤管理。根据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杨某宇与新疆某节能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并未列举双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法无禁止则可行。

杨某宇与上述两个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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