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促销员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

作者:东科律师事务所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3/4/18 15:36: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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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员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

东科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 2023-04-17 18:03 发表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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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入职超市公司工作,工作八年后离职。其后因经济补偿问题与超市公司发生争议。超市主张宋某系劳务派遣至超市工作,之前宋某并没有在超市上过班,从事的工种不断地变化,做过布料销售、针纺销售等。而宋某主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超市安排的,在超市由工作人员经手办理,其是受胁迫签订的劳动合同。宋某提供收款收据复印件、工资卡明细、超市工作服加以证明,收据的交款人均为宋某、收款人为超市,事由为工作服、工牌,促销员管理费等。该纠纷经仲裁及诉讼程序,法院判定宋某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


解析

宋某与超市用工关系的性质是本案焦点。超市公司主张系劳务派遣关系,宋某主张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而宋某一直在超市工作,已近8年之久,其工作岗位也不属于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工作,从用工形式来看,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虽然宋某于合同履行期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超市没有与宋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且宋某一直在超市工作,因此超市是真正的用工主体。宋某在超市工作,与超市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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