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辞退是否有效
已回复2007/6/3 23:35:45
×厂于2006年4月3日由×区人民法院宣布立案破产,2006年8月23日宣布破产。
在×厂的破产工作中,于2006年2月由×区人民政府组建了×区“×厂清算组”。组长单位:×区人民法院,副组长单位:×区经济委员会,成员单位:×区劳动局,×区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并聘用了×厂工会主席、厂长助理、劳资科长、财务科长、纪检干部、厂办主任为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
现在,×厂破产清算组认为,当前工作量相对较小(但职工职业病治疗和安置工作未结束),故将聘用的原×厂工会主席、财务科长、纪检干部于2007年4月30日辞退。
被辞退的三位同志与×区破产清算组争议的焦点是:
一、 被辞退方认为:
1、 在破产清算组工作15个月,建立了劳动关系,辞退时应按《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辞退人员提前30日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发放当月工资。
2、 在清算组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 在清算组工作15个月,用人单位应按《重庆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二、 用人单位意见:
破产清算组是临时机构,辞退人员以口头通知为准,并结束劳动关系,对15个月的工作不给予经济补偿。
现在双方产生了争议,被辞退方人员拟申请仲裁或上诉法院,但×区人民法院是组长单位,×区劳动局是成员单位,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之嫌,维权难度比较大。
请问:
1、 被辞退方人员能否越级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
2、 临时机构辞退人员时是否应当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提前30日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发放当月工资;
3、 被辞退方人员在清算组工作15个月,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4、 被辞退方人员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你的问题比较有针对性,既涉及劳动法领域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问题。因此,建议你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6/4 1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