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违约金合法吗?
已回复2007/6/13 16:18:23
律师同志你好!我有一问题要求助。我于一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一年,一年内我所从事的产品由于公司原因一直没有投入生产,现在仍在见习期间我提出辞职申请。最后办手续结算时公司以我没有完成三年劳动合同为由要收取违约金。他们计算违约金的方式是:自入公司之日起每月工资除去最低生活保障567元,多余部分全部返还公司。这样算相当于我所有的工作及所有的加班都没报酬。请问这样的计算方式合法吗?还有,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直在公司那里,公司后来另加一页作为补充条款其中有一条就是上面的计算违约金规定,请问这后来的补充条款有法律效应吗?请律师给与回答。谢谢!!!
首先,劳动合同约定1年的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次,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你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要求辞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补充条款是需要你本人签字才生效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6/14 9: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