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谢谢!
已回复2007/7/5 19:38:24
我于2006年10月1日与*就业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通过派遣制派往另一*单位从事工作,劳动合同写明:违约责任为: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我个人原因,于合同未到期,2007年6月就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申请,现已离职,现该*就业服务公司要求我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想请教一下,我是否应支付该违约金,如果应该,法律依据是何?如果不应支付,应从哪些方面做为切入点,请指教,谢谢!
是否该支付违约金,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7/18 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