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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2007/10/7 22:01:03
我是某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由于我不愿意继续在单位上班,经我与单位协商,我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在其经济补偿问题上有一点分歧:我2000.12.28到单位报道,2002.7-2006.2经与单位协商,又到学校全脱产自费读书(单位不给发工资),按规定我应该补偿8月(工龄8年)的经济补偿,但单位却要减去我读书那几年,只愿补偿4年的经济补偿.请问:我应该补偿几月的经济补偿?单位该补算读书期间的工资给我吗?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从你的表述来看,不能必然认定读书期间是否算作工作期间,应区分具体情形的,建议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10/9 16: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