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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2007/12/19 9:33:58
我在一加比较大型的娱乐城上班,已经有一年了,到现在没有签订合同,而且每月没有休息,在算工资的时候公司只给算22天,其它的八天说是为公司义务劳动,我们是做后勤工作的,中秋节强制要我们卖月饼卖不掉的就自己拿钱买了三合(最低)价钱很高,现在又到圣诞节了,又强制要我们卖门票,每张380元,卖不掉扣工资。像这样的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可否在劳动监察局举报。
该企业违反《劳动法〉,建议你向劳动局举报!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12/19 10: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