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的问题
已回复2008/11/14 15:43:01
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由于单位上的对我的评估不合格,就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今天我去半手续,单位拒绝任何补偿,请问下,这种情况能有补偿吗?如果单位不补偿,我应该怎么办?通过你们事物所打这个官司的胜算大不???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决定不与职工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单位不予补偿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还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具体可到所面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1/15 1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