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变相克扣工资,我们该如何处理?
已回复2008/11/17 0:55:46
我在渝中区一家私人企业工作.入司时公司承诺收入为每月1300-1500,但并未与我签定正规劳动合同.发工资时,却需要我们签定一份所谓<自愿加入企业职工之家>的申请协议,致内容为我们自愿加入公司组织成立的"职工之家"一个团队,在每月工资里交纳500元给所谓的职工之家,在公司任职满一年后,前一年每月交纳的500元/月,分期不定量返还(据说是在过节时以节日的名义发),如果在不满一年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离开公司,即视为自动放弃这笔钱.而且签的协议上虽然是写的自愿加入,实际上是强迫的,不签就要求离开公司.
我们的工资单上的签字依然是1300,但是发到手里的钱却是800,且我们没有任何收条.
钱由公司的一个所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对于这笔钱的使用,职工完全没有发言权.例如五月地震,公司就在没经过公司员工同意的前提下,以公司的名义从职工之家里取出2元去捐款.事后才告诉员工.
我现在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现在拒绝退还我之前每月扣发的500元.我这种情况能否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之前我与之签定的加入职工之家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以当时有签字的1300的工资表为依据,直接隐瞒职工之家这500元的事实,我需要些什么证据?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证人证言及领取工资的签名表之类的书面证据。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1/17 9: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