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已回复2008/12/6 18:43:51
你好:我2004年2月进厂,厂里没有执行签合同,到了2008年1月1日全国要求企业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因此厂家才开始执行签合同,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如果合同期满了后我不再续签合同,请问08年以前2004年2月2008年1月的补偿金怎么算,会得到补偿吗?如果我不续签合同而想多做半个月,厂家也同意那么,会不会因此而不给我补偿呢?诚请回复!谢谢!
08年以前的按当时有效的劳动法规执行,如果你能证明你是在该厂持续工作的话,好像也是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08年至09年的合同期满后,除该厂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而你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该厂应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不签合同多做半个月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不影响补偿,双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2/8 9: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