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
已回复2009/1/9 21:29:14
我在2008年12月5号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书,因还在试用期,所以在公司批准后在第二天就没在该公司上班了,可到现在了11月和12月有5天的工资都还没有给我,打电话到公司去,公司的人以还在办理辞职为由不发给我,而且还在入公司时交了1000元的压金也没退给我。由于辞职时就交还了工作证和考勤卡,我手上没有什么可以证明的东西,就只有入公司时交压金的收据。请问我在2009年2月5号申请劳动仲裁才有没有过有效时期?最迟在什么时候才没过?还有就是我在只有压金收据这一个证据的情况下我有多少胜算拿得到我的工资和压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有收据的情况下你获胜的机率很大,工资支付可以要求单位举证!!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12 9: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