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失业者享有哪些权益?

作者:吴润洲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8/11/18 9:48: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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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在网络上,一个《178家知名企业裁员名单“大裁员第一波”》的帖子闹得白领人心惶惶。受出口形势不佳的影响,国内有部分行业进入寒冬,不少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压力。在业务萎缩的情况下,企业已经难以供…

最近在网络上,一个《178家知名企业裁员名单“大裁员第一波”》的帖子闹得白领人心惶惶。受出口形势不佳的影响,国内有部分行业进入寒冬,不少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压力。在业务萎缩的情况下,企业已经难以供养以前那么多的员工,“经济性裁员”成为企业的一个现实选择。经济性裁员,失业者享有哪些权益呢?记者访问了“广州日报求职广场专家顾问团”成员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律师朱德良,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失业者,你被裁合法吗?

    朱德良提示失业者,去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和权益,对雇主的“经济性裁员”行为也有更多限制。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专门论述了“经济性裁员”的四大事由,其他事由一概不能成为裁员理由。而且,不论是1995年的《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受职业病折磨或是致残的员工都赋予了格外的保护,企业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事由将这些人裁员。比如长期在冻库工作的工人一般都会有严重的风湿病,企业就不能以经营压力大为由将这部分工人辞退。

    新法对经济性裁员程序的规定更是严格。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如果认为自己被裁不符合法律规定,失业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对用人单位提起仲裁。

    而且,为了杜绝企业恶意裁员,新法还对企业重新招聘做出了限制。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后的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法律链接:

    经济性裁员的4个事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裁以下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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