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医生四年都没有工资,法院将以何工资标准判决?

作者:百君律师 钟祥伟 来源:企业法律论坛 发布时间:2016/3/2 9:40: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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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绩效考核医生四年都没有工资,法院将以何工资标准判决?【案情回放】1995年7月,罗某从泸州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后,被分配到重庆市黔江区某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2010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罗某被分流到门…

绩效考核医生四年都没有工资,法院将以何工资标准判决?

 

   【案情回放】

19957月,罗某从泸州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后,被分配到重庆市黔江区某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201061日至2014831日期间,罗某被分流到门诊部的门诊室工作。该门诊室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医院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各独立核算的科室均以科室实际收入减去科室成本后的余额对职工进行工资奖金分配。罗某所在的门诊室自201081日至2014831日期间,每月实际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一直为负数。即该门诊室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201081日至2014831日期间,医院根据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的规定,未支付罗某工资和绩效奖金。

2014年12月30日,罗某向重庆市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院给付罗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588000元,赔偿金588000元。该委逾期未作出裁决,罗某于2015年1月8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医院的绩效考核办法是否有效?

(1)罗某认为,医院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无效,不应当适用于本案。

本人在门诊室工作期间,工作兢兢业业,对病人服务周到,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从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2004年的绩效考核办法没有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应当认定为无效。2005年的绩效考核办法虽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表决,但没有门诊室的考核分配标准和方案。2012年的绩效考核办法虽然有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决议,但该决议不真实,且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医院认为,医院依法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合法有效,应当适用于本案。

根据国人部发〔2006〕5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以科室实际收入减去科室成本后的余额对职工进行工资奖金分配,这自20046月就开始执行的工资奖金绩效考核办法,期间虽然经过了2005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但该原则一直未做任何改变,且在医院与罗某于2010年1月7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进行了约定,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还经过了黔江区卫生局审核,黔江区人事局鉴证,两局均未提出异议。2012年修订后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还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和公示。

以科室实际收入减去科室成本后的余额对职工进行工资奖金分配,这不仅是本医院的做法,重庆所有医院甚至全国的医院目前都是采用的这种工资奖金分配方式。

2、罗某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1)罗某认为,应当依据门诊部各门诊室门诊医生的平均工资认定本人的工资标准。

(2)医院认为,罗某所在门诊室严重亏损且国家财政一直没有差额拨付,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罗某不应当享有工资。医院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规定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本案不应当适用档案工资。医院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罗某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法院判决】

1法院认为:

本案医院是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罗某是医院的在编职工,双方发生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院在2010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均未向罗某支付工资,故罗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医院仅以罗某在该期间所在门诊室的收入小于其支出为由拒不按照黔江区人社局编制的罗某的档案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且未举示证据应当扣减工资的情形,故本院支持医院依照档案工资标准向罗某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2法院判决:

2016年1月5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法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医院支付罗某201081日至2014831日期间的工资210594元。

【案件评析】

医院采取以科室收入减去科室成本作为职工工资分配的基数,必然助涨部分医务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采取小病大治,未病也医等方式增加就诊者负担。但地方政府、财政相关部门没有做到对医院真政实行差额拨款,也是促使医院采取该方式的诱因。这有待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治理医疗卫生环境,让医疗卫生单位真正成为服务于民的公益事业。

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跟上法治社会的步伐。以前,作为在编职工起诉事业单位的现象很少,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规的完善,职工依法维权的情况将会不断发生。事业单位不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不依法对职工进行管理,将会导致更多的纠纷,甚至给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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