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解除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0/9/9 15:55: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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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违法解除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获赔偿

案情:

刘某子2002年到北京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共签署一年期劳动合同6份,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21231日届满,20121228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刘某不在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刘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后刘某不服用人单位决定,委托本律师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带薪年休假加班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四次开庭,双方就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经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共赔偿刘某各项损失5.5万元,并当庭履行。

律师办案心得: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理清了仲裁思路,尽管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按照何种思路提起仲裁请求才是本案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刘某提出或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仲裁请求也最容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经与当事人刘某沟通他并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也不愿意让刘某回公司工作,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确定了之前的仲裁思路即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为仲裁请求,为在庭审调解过程主张更多赔偿赢得主动权。在庭审中用人单位自知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所以在仲裁庭组织的调解中对于刘某提出的赔偿额度没有过多纠缠,顺利就赔偿额度达成一致,为确保当事人权益,本律师在庭审中一直坚持赔偿款必须当庭履行,这也省去了后续可能强制执行的麻烦,确保了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并当庭拿到赔偿款非常满意,对本律师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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