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公司还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吗?

  发布时间:2020/11/3 14:33: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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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种情况下,公司还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吗?

     钟某系某公司员工。前不久,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公司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钟某表示同意, 并按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签署了离职会签单,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事后,钟某却找到公司,说依法律规定公司本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他,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提前通知他,所以应再多支付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公司的答复是,如果他能按公司另行安排的岗位再工作一个月,公司将再发给他一个月的工资。钟某不同意,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那么,你觉得仲裁委会怎么判决?

不需要。

解析:

由于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向钟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钟某当即表示了同意的意见, 并办理了一系列离职手续,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表明双方均无维系劳动关系的意愿,在客观上相当于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 24 条的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 30 日书面 通知对方的。钟某事后再要求企业多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要求不合理,仲裁委应给予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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