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钟点工约定试用期,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10/23 10:09: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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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钟点工约定试用期,合理吗?

       周阿姨为一家公司做小时工,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约定:周阿姨负责每天上午打扫公司卫生,每天工作 3 小时,每小时工资为 20 元;试用期为 1 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小时 15 元,工作时间为 8个月;工资每月结 1 次。工作两个月后,因家中有急事,周阿姨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又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了其要求。对此,你怎么看?

不合理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口头协议或者书面签订了试用期,该试用期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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