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此变更员工岗位,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0/11/6 14:45: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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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如此变更员工岗位,是否合法?

      杜某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 2003 6 月起至2008 5 月止。合同双方约定杜某负责仓库管理员工作,月工资 2500 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2005 3 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杜某协商的情况下,调杜某到食堂工作。杜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管理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杜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公司做法不合法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即,合法的变更 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 况下进行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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