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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于2012 年5 月入职某公司,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 年5 月,经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12 年5 月至2014 年5 月。2013 年12 月,何某因故离职,后起诉该公司,主张2012年5 月至2013 年4 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你怎么看?
视情况而定
解析: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可持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只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立法本意并不是要刻意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如果何某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当时补签合同时是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主张无法到支持。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