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经营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0/9/29 15:16: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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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托管经营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23月进入上海一家美甲店,从事店长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另加提成。因在职期间未足额领取工资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林某于2012121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后未再上班。并于同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美甲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4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50元等。经审理查明,美甲店于20121月与另一家美容管理公司签订过一份托管协议,其上载明:美甲店委托美容管理公司托管门店12个月,在托管期间美甲店支付美容管理公司托管费为总营业额5%,并由美容管理公司负责门店员工招聘、管理及工资等问题。最终,仲裁委根据美甲店提供的托管协议及双方陈述,确定林某与美甲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林某的所有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委托经营管理又称托管经营,即企业产权的所有者或其代表,通过签订契约的法律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另一法人或自然人,将进行有偿经营的经济行为。一般情况下,委托经营管理者与被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会就其现有及新近员工的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在本案中,美甲公司与美容管理公司就员工劳动关系已作出明确约定,并于法不悖,故理应作为判断的依据。但,如果托管协议或劳动合同中均未就员工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来判断劳动关系,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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