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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 2010 年12 月入职某公司。2012 年5 月,林某提出辞职。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林某休带薪年休假,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公司认为其未主动申请休年假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视同其自己放弃,不予结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林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300%未休年假天数的工资。
对此,你怎么看?
不合理
解析: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条例》第 5 条第1 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年休假的安排,单位起主导作用,由其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职工意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单位要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的额外工资部分,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这进一步说明了单位在年休假安排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因此,单位不予批准职工提出的休年休假申请,不能作为职工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条件。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