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约定试用期危害多

  发布时间:2020/9/29 15:12: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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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法约定试用期危害多

案情简介

20126月小林进入上海一家外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过一份期限为201261日至20145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其中试用期为201261日至日20121031日,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外贸公司按照上述标准发放了小林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20133月,小李因个人原因辞职,并于同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外贸公司按照其转正工资标准补足201281日至20121031期间的工资差额。经审理查明,仲裁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银行进卡记录,支持了小林的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20081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本案中,小林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明显违法。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事实上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5个月,即其中的后3个月为违法约定,故小林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补足其外贸公司因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而产生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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