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后果自负的合同约定,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11/4 14:17: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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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后果自负的合同约定,有效吗?

        孙某入职某私企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在机加工车间工作,同时合同中约定职工要注意安全,在工作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后果自负。孙某自认为年轻力壮,不会出什么问题,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半年后,由于车间失火,孙某被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 80%,经医院抢救后死亡。该私企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后果自负"的条款,且合同是自愿签订的为由,拒绝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

死者家属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孙某工伤死亡事故的责任,并支付有关费用。孙某家属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无效。

解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孙某与甲 私企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实际上,此合同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后果 自负"的条款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承担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案中的甲企业,免除了自己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义务,而排除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 险的权利,因而是无效条款。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这种"生死合同",这类条款既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属无效条款。既然是无效条款,就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因此,本案中孙某家属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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