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从事高温作业,能否主张防暑降温费?

作者: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3/5/8 16:34:3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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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从事高温作业,能否主张防暑降温费?山东高法2023-05-0816:21发表于山东收录于合集#鲁法案例598个鲁法案例【2023】239(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于2019年4月11日到被告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

未从事高温作业,能否主张防暑降温费?

山东高法 2023-05-08 16:21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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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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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9年4月11日到被告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6月至9月的防暑降温费56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张某的该项请求。某公司则认为,张某从事的工作是在有空调的实验室内完成,不存在高温工作环境,且已通过发放防暑物品对高温危险进行了防范,不应当支付防暑降温费,遂在法定期限将张某起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防暑降温费,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第十条规定,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另根据鲁人社发[2015]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8月1日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具体到本案,某公司向张某发放的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9年6月至9月的防暑降温费56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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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  杨洪刚

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费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企业福利,对于劳动者来说防暑降温费可谓是清凉的“消暑神器”。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虽然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

除此之外,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还需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从而有力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鲁人社发[2015]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此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鲁人社字[2021]64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此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

重庆劳动律师贺天强:

每一个劳动者依法享有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权利,要善于利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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