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他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做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0/11/12 16:10: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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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授权他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做经济补偿?

       公司要求与每个员工都签订劳动合同,员工A和员工B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满意,私下授权对方在自己的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将合同交回公司。

后因员工A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通知员工A解除劳动合同,员工A以劳动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为由申请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要求。

员工A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支持,请分析原因。

不支持

解析:

本案例中,双方事实上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由他人代签,是否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员工A让别人在自己合同上签名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申请人已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未提出异议并将合同以自己所签的名义交回单位,实际上已承认和认可了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规定,员工A与员工B实际是以口头形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相互委托,相互代理在对方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予以默认,应认定为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员工A承担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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