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十个月女工被除名状告单位胜诉补发工资

  发布时间:2020/11/23 15:59: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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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病休十个月女工被除名状告单位胜诉补发工资

    作为一名受聘员工,你是否因害怕失去工作,有病也不敢请假就医?如果你被用人单位无故除名,是否想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病休10个月被除名

1993年年底,忻某因工作变动,调入兰州某公司工作。4年后,忻某所在的单位进行改制,由原来的国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忻某的国有身份被改为聘用制工人。

20038月,50余岁的忻某因身患疾病,向公司申请休病假10个月。不料,在她休假还剩下一天时,公司突然召集职工大会,并下达文件决定将忻某开除。次日,忻某到单位报到时获知被除名一事后找到单位领导询问理由,领导告诉她说,因她在单位只有9年多的工龄,所以她只有9个月的医疗期,她被除名是全体职工大会的决定。无奈之余,忻某向城关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经审理,城关区仲裁委下达裁决:兰州某公司恢复忻某的劳动关系。

单位不服仲裁上诉法院

兰州某公司不服,遂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

而忻某认为,她在该单位已经工作25年,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单位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按照最低标准的80%补发她病假期间的工资,赔偿她的损失,恢复原职。

法院:恢复劳动关系 补发工资

经城关区法院审理,查明忻某在其单位工作年限应为10年以上,单位应给予她12个月的医疗期。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兰州某公司解除忻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安排忻某重新工作,补发忻某病假期间的工资、赔偿期间损失共计2000余元。

法官说法

记者:法律是怎样规定劳动者工龄和病休期之间的关系?

法官: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本案中,法院查明忻某在其单位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应给予12个月的医疗期。

记者:忻某的工龄该怎样计算?

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兼并,原有工人、职员留在本企业工作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本案中,忻某于1993年就到其单位工作,工龄应在10年以上。

《劳动法》第29条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一律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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