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革薪资结构,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0/11/12 16:13: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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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改革薪资结构,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员工与广州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 3500 元。可仅过了半年,即 2011 3 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的目的: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

2011 6 月,员工明白,只有辞职,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员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公司补偿 3-6 月扣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公司的

《绩效考核制度》已经明确有了规定,不应该补发。员工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吗

解析:

本案例中,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并予以公示,但是并没有通过合理的协商,是公司单方面变相扣薪的行为。员工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劳动法》第50 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 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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