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工人施工中伤亡 法院认定工伤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0/9/27 14:18: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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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劳动合同工人施工中伤亡法院认定工伤判赔偿

一男子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被混凝土泵车内突然喷射出的混凝土击伤致死,妻子诉至法院。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新疆星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李莹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75330元。

经审理查明,20133月,张锋在被告新疆星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同年916日,在被告承建的中国联通阿克苏分公司温宿县营业部办公楼工地工作时,由于混凝土泵车突然喷射混凝土,导致其腹部受伤。后经温宿县人民法院住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918日,在转往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途中死亡。 201311月,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

另查明,在张峰与被告新疆星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张峰在受伤治疗过程中,被告新疆星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及给原告李莹36000元。

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经温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张峰的妻子李莹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51045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莹的丈夫张峰在被告新疆星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但未办理。现原告丈夫张峰因工作原因致死构成工伤,被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据此,法院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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