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工伤赔偿

  发布时间:2020/12/7 14:09: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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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合同的工伤赔偿

     【案件回放】:徐某是某管业公司职工,其与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管业公司也没有依法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按时将每月2700元左右的工资发到他手上。 2013825 日,徐某在某管业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铁水溅入双眼受伤,同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治疗,诊断为角、结膜热烧伤,共住院 52 天;后又于20131016日入住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角膜烧伤、睑球粘连、角膜变性,共住院 19 天;徐某又于 2014430 日入住潍坊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睑球粘连()、陈旧性热烧伤(),共住院78天。

2014 728日,徐某向潍坊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作出潍经劳工伤认字[2014]150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4125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潍劳鉴定[2014]1411061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案件分析】: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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