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教师发生工伤事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工伤法库  发布时间:2023/5/6 14:55: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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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业单位教师发生工伤事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创点击蓝字关注工伤法库2023-05-0522:53发表于陕西工伤法库工伤法库是由专业劳动、工伤法律领域的律师创办的交流平台,旨在分享最新、最专业、最实用的劳动、工伤

事业单位教师发生工伤事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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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能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案情:

张三是一名学校教师,在讲课期间感到胸痛、难受,便拨打120急救车将张三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市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张三属于工亡。

另得知,该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一类,学校教师为财政全额拨款,事故发生时,其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没有统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学校认为不应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而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支付相关费用。

双方分歧较大,形成此诉。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校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张三应视同工伤。

张三上班时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学校属于非参公事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即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未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事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对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也不能被免除,未参与地区统筹工伤保险缴费不能成为事业单位免除支付工伤待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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