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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虎林镇侯旭文来信说:他是一名在企业工作了19年的职工,马上就要到退休的年龄了,但所在单位通知即将裁员,他可能在被裁当中。他想咨询一下,法律有没有规定,应如何对待他这样的老职工?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姚淑英答复:依据200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因此,你所述的情况,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在此单位工作了19年的劳动者,如果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单位不可以根据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距离退休年龄超过五年,那么单位在裁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留用。 | |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