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3/17 15:26: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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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渝府〔2006〕214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移民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
                 渝府〔2006〕214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移民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移民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移民就业工作要坚持移民就业与库区产业发展相结合,通过加快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就业;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在加强政府规划指导和政策扶持移民就业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坚持异地与本地、集中与分散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对口支援和劳务合作的优势,有组织地输出移民劳务,同时积极鼓励移民自主创业和就业;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突出抓好重点区县、城镇移民、移民“零就业”家庭以及移民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二)移民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围绕“十一五”期间有就业能力的城镇移民基本实现就业,农村移民富余劳动力基本转移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年均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的总体目标,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力争从今年起的5年内,利用对口支援和劳务合作,向市外输出一批移民劳动力就业;通过对口支援和劳务合作,市内主城区吸纳一批移民劳动力就业;通过加快库区产业发展,增加岗位就业,就地就近解决一批移民劳动力就业。
    二、强化移民就业工作措施
    按照“精确设计、定点落实”的要求推进移民就业工作,做到工作对象到人,工作措施到人,工作责任到人。
    (一)摸清移民就业情况,建立完善档案系统。通过移民身份清理复核和移民后期扶持核定登记,摸清移民劳动力的数量、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就业意愿、就业与失业状况等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移民就业档案系统,实行“直接到人、动态管理”。移民就业档案信息采集在乡镇(街道),信息整理输入在区县(自治县、市),由市移民局进行统一管理。
    (二)制定落实移民就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实施方案。由市移民局牵头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十一五”期间移民就业工作规划纲要,明确移民就业工作的任务、措施和步骤,分解落实年度目标,提出考核奖惩办法。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制订移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移民就业的任务、职责、措施和经费,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三)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普遍提高移民职业技能的目标,拟订完善“十一五”期间移民劳动力就业转移技能培训规划,力争在5年内有就业能力的每户移民家庭至少有1人能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整合移民、劳动、农业、扶贫、教育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和骨干示范职业学校,认真落实三峡库区移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切实做好45岁以下未接受中职教育的城乡移民劳动力3—6个月的职业资格培训,从不同层面、不同岗位开展移民劳动力就业培训。
   (四)建立完善移民就业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自主择业”的原则,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建立机制健全、运转规范、服务完善的公益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移民就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充分利用对口支援省市和主城区结对帮扶库区的优势,大力开展移民劳务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企业、中介组织到库区招聘,扩大输出规模,拓展就业渠道。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好移民工户政管理、土地流转、子女入学、劳动维权服务等工作。
    三、认真落实移民就业扶持政策
    (一)移民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1.鼓励移民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对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不超过3年。对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对城镇移民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移民就业优惠政策。(1)在税收减免方面: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移民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3)岗位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4)重点企业贴息: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库区移民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可通过企业所在区县就业再就业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市级重点企业。对纳入当年市重点企业的,可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移民通过初次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给予100—9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政策。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要按照向库区重点区县、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倾斜的要求,切块包干到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优先支持具有较强就业带动力的产业项目。凡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其新增就业岗位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应按规定达到一定比例。
    (三)金融支持政策。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应制定出台相应融资担保政策,对吸纳移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可根据不同情况,为其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
    (四)培训资助政策。对三峡库区移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给予资助。对参加3—6个月职业资格培训的实行免费培训并实施3个月内指导性就业,每人每月资助300元。对接受安置移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
    四、加强移民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促进移民就业列入政府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区县长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明确分管副区县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移民部门负责移民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日常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移民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移民就业扶持政策,维护移民工的合法权利;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移民就业转移工作,落实移民就业扶持政策;各级教委在做好移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移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的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地税、国税、工商、公安部门分别负责落实促进移民就业的产业发展、财政性资金、税费减免和返还、户政服务管理等政策;各级统计部门在建立完善库区统计体系和动态指标考核体系的同时,应对库区城镇调查就业率、移民就业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抽样调查。
    (二)落实专项经费。从2006年起,要从市级财政性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城镇移民扶助资金中安排三峡移民就业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规定统筹用于移民劳动力就业。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每年也要根据移民就业工作情况安排部分资金,确保移民就业的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三)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建立移民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移民局局长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副局长(副主任)为成员,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安排布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移民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严格目标考核。移民就业工作除纳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年度综合目标和移民工作目标重要考核内容外,还要实行单项目标考核和奖惩。考核办法由市移民局、市统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制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市)、部门、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市)、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追究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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