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07/3/17 9:12: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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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为了避免企业大规模裁减职工带来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我国法律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为了避免企业大规模裁减职工带来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我国法律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按照《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这表明,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先提前向工会和职工通知,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听取考虑工人和工会的意见。提前30日通知目的在于让职工事先有准备,在30日的期限内重新找工作,避免因裁员而突然失业。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和《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企业裁员方案中,应当先裁减生产经营不需要的人员、合同即将到期的职工等。对于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职工,不得不得裁减。 对于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5年的职工、连续工作20年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职工、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而一方已被裁减的职工和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如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

    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四、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等有关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

    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和《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企业应将裁员方案、被裁减人员花名册、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连同档案及有关材料先报企业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省直、中央、部队驻穗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
   
    企业裁员方案要认真听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凡未征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企业正式公布、实施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最后,企业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需优先录用被本企业裁减的人员。

    按照《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和《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为了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企业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凡未按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登记和优先录用被本企业裁减的人员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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