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者加班,违法

  发布时间:2007/3/18 11:03: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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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马某是某加工厂的职工,2001年10月20日该厂为赶制临时包揽的一笔订单,决定让职工在一周内每天加班4小时。10月22日,马某因妻子出差,需要在下班后去幼儿园接孩子,于是向车间主任请假,车间主任未表…
  [案情] 马某是某加工厂的职工,2001年10月20日该厂为赶制临时包揽的一笔订单,决定让职工在一周内每天加班4小时。10月22日,马某因妻子出差,需要在下班后去幼儿园接孩子,于是向车间主任请假,车间主任未表态,马某下班后即离厂了,第二天该厂以马某擅自脱岗为由,将其辞退。马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处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马某所称家庭情况属实,未参加加班有正当理由,该加工厂每天加班4小时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其对马某的辞退处理更是严重侵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经反复调解,该加工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撤销了辞退处理决定,并为马某补发了工资。 [提示] 本案中,该加工厂严重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显而易见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为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该加工厂不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而且事先未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对于家庭有实际困难不能加班的职工予以辞退,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值得指出的是,像本案中某加工厂这样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不是个别现象,在一些私营、外资企业中相当普遍,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对于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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