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07/3/26 11:05: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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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打工妹辞职不成“未经批准私自离厂”被老板扣下一月工资  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陈史报道:来汕打工的四川籍女工张华向自己曾工作过的工厂讨要拖欠的工资时,遭到了该公司以“未经批准…
打工妹辞职不成“未经批准私自离厂”被老板扣下一月工资

  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陈史报道:来汕打工的四川籍女工张华向自己曾工作过的工厂讨要拖欠的工资时,遭到了该公司以“未经批准私自离厂”为由断言拒绝,无奈之下,张华来到本报

编辑部求助。

  2004年11月,张华来到位于天山路南方工业城的雅某服装针织有限公司上班,做缝盘工的活,当时与厂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6月中旬,张华因患上“乙肝”,遂向厂方递交了辞职申请书,但厂方一直没有批准其辞职。到去年的9月30日,张华因身体状况实在无法再工作下去,便选择了自己离开。次月,张华到该厂结账,但厂方却扣了她9月份的工资大约1000元。她不明白,已经提前与厂方打了招呼,怎么还要扣工资?

  记者到雅某服装针织有限公司调查时,该厂的林厂长告诉记者,张华在去年6月份确实曾向他递交过一份辞职申请,但当时厂方工作太忙,人手不够,因此才没有批准她辞职。可张华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私自离厂,已经违反了厂里的规章制度,因此要扣她一个月的工资。林厂长还带记者看了张贴在墙上的“制度”。这张“制度”是该厂于2003年8月1日所订,记者看到其中一条写明“在职员工,若未经公司批准同意,私自离厂或严重触犯厂纪厂风被公司辞退、开除者,公司有权扣除所有未发工资”。据林厂长称,扣除张华一个月工资,正是基于这条款。

  龙湖区劳动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厂这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这位负责人说,就算张华与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该厂最少也得付给张华574元,这是汕头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龙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张华提出仲裁要求时,只要她劳动争议发生日的时间没有超过60天法定时效,她只要备齐申请仲裁的材料,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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