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审理依法从严从快 赵延兵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07/7/19 10:39: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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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黑砖窑”7案29人审理完毕今天下午公开宣判  7月17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通报了“黑砖窑”案件的审理情况。刘冀民…
·“黑砖窑”7案29人审理完毕 今天下午公开宣判

  7月17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通报了“黑砖窑”案件的审理情况。 

    刘冀民说,受理案件的各级法院按照要求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公开开庭审理了全部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各有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刑事政策审理案件,做到了五个坚持: 

    1、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方针。“黑砖窑”案件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只有依法从严惩处,快审快判,才能震慑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判。今天宣判的7个案件都是在接到检察院起诉书后满10天即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对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包工头)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者给予了从严惩处,该重判的重判,该处以极刑的坚决处以了极刑。 

    2、坚持公开审判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这批案件都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在开庭3日前张贴公告,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3日前送达和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部分被害人和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上千名群众与有关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旁听了法庭公开审理,新闻媒体也采访了庭审活动。

    3、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除自己聘请了辩护人的当事人外,有关人民法院还为没有聘请律师而又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一案时,原定于7月11日上午8时30分恢复庭审调查,但因赵延兵的辩护人未能赶到法庭,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到上午11时,届时该辩护人还未赶到,又将开庭时间推迟到下午3时,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行使辩护权。又如,所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开庭前均告知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并通知到庭参加诉讼,但部分受害人没有回应,未能到庭。考虑到既要尽快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又要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开庭审理。

   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在7月4日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一些看法。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于7月11日恢复法庭调查,传鉴定人员出庭进行了质证,查清了案件事实。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等强迫职工劳动一案,对被害人潘某某的年龄有疑问,也于7月13日恢复庭审,对此进行了充分调查,查清了潘某某的真实年龄,确认其未满16周岁,属童工。确定了张振敏、李学志雇用童工的犯罪事实。虽然原起诉无此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起诉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以查清的事实依法定罪,故对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依法追究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事责任。总之,受理“黑砖窑”案件的相关人民法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任何疑点都不放过,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体现人民法院权威。

    5、坚持依法定罪量刑原则,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受理这些案件我们根据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窝藏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始终坚持罪刑相当,全面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准确适用法律。如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因在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中致人重伤,应择一重罪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故对衡庭汉、王兵兵等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审理的其他案件中,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的被告人,其行为和刑事责任更符合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故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处罚。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部分时,认定被告人赵延兵对民工刘宝以干活慢为由进行殴打,在追打过程中,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第二天死亡。被告人赵延兵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民工,施以毒手,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对被告人赵延兵判处死刑。而被告人衡庭汉只是授意看管人员对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其对赵延兵故意伤害致死刘宝持放任态度,且殴打时并不在现场,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审判这些案件,对共同犯罪被告人按照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区别量刑:同为主犯,对积极组织实施强迫民工劳动的砖厂的承包经营者和窑主,依法从严判处;而直接实施看管的人员,有的虽也系主犯,但其作用轻于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在量刑时都予以体现。如欧建国、王新全强迫职工劳动一案,对二被告人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样系从犯,都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从事具体看护、监管的作用大小、时间长短不同,在量刑时亦有区别。如从犯叶培,仅到砖厂一个月,考虑到其在砖厂的时间较短,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样对有投案自首等情节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被告人都依法从轻处罚。如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被告人杨小兰依法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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