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台港澳人员重庆就业须办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08/10/22 9:36: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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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重庆就业须办社会保险http://news.163.com 2005-09-0206:57:00 来源:重庆时报   网友评论0条从10月1日起,我市将把台、港、澳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纳入日常化管理,并做好就业证的办…

10月1日起 台港澳人员重庆就业须办社会保险

http://news.163.com 2005-09-02 06:57:00 来源: 重庆时报   网友评论 0 条

从10月1日起,我市将把台、港、澳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纳入日常化管理,并做好就业证的办理、续办、补办工作。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提出实施意见。

根据《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10月1日起,台、港、澳在我市的就业人员,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属于应办而未办就业证或者必须在10月1日前续办的用人单位,应于10月1日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办或续办。

今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将取消年检,而实行备案制。通知指出,本月25日前,各区县应对各类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进行一次调查,并填写调查表。凡就业证有效期在10月1日之后届满,需继续聘雇延长就业证期限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台、港、澳居民的就业申请,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规定》还新增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强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从10月1日起,将台、港、澳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纳入日常化管理,对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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