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年突遭解聘 想规避《劳动合同法》?

 来源: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2008/10/29 13:47: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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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兼职5个月,才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突然要解除合同,却不承认兼职期的劳动关系。因此,市民卿胜云与单位在劳动补偿上发生分歧。昨日,卿胜云向本报投诉,称被单位恶意辞退,且不按规定补偿。  员工:单位…

兼职5个月,才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突然要解除合同,却不承认兼职期的劳动关系。因此,市民卿胜云与单位在劳动补偿上发生分歧。昨日,卿胜云向本报投诉,称被单位恶意辞退,且不按规定补偿。

  员工:单位恶意辞退

  卿胜云介绍,去年10月,他在一次招聘会上,与德力西(杭州)变频器公司湖北办事处达成口头兼职协议:为后者负责变频器的安装调试,月薪1500元。兼职期从去年11月到今年3月。今年4月,他从原单位辞职,正式与对方签订无限期合同,成为德力西办事处员工,月工资23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违约,需向对方支付2300元违约金。

  卿胜云说,12月12日,他突然接到公司口头通知,称公司解雇通知,理由是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裁员。14日,公司又书面通知他。

  记者看到,解聘书打印在一张白纸上,“卿胜云同志解除劳动合同书”,解聘原因为“07年本办事处经营不善,开支成本大,自己没挣钱需裁员。”通知上说,考虑到卿胜云的实际困难,他可以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一个月。

  卿胜云说,从去年11月到今年3月兼职期间,他虽然没有跟公司签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予以承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员工,单位违约解雇,需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一个半月工资3500元,加上2300元违约金,公司至少应赔偿5800元。”卿胜云有些气愤,“公司解雇我,并不是因为经营状况不好,显然是恶意的,在规避《劳动合同法》。” 

  公司:辞退合理

  对于卿胜云的说法,德力西公司一陈姓负责人予以否认。“我们公司原来有4个人,都不懂技术,只是找他救急,活干完了当场付钱,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他表示,卿胜云在该公司兼职的工作经历,不是正式劳动关系。

  他称,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才决定解雇卿胜云的。卿胜云工作期间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多次遭顾客投诉;上班时间经常在办公室写写画画,不够敬业;最重要的是,卿的工资太高,经营状况也不好,全年只有30多万元的业务量,而卿胜云的月工资却高达2300元,超过其他三名员工工资总和,“他的薪水太高了,超出了公司承受能力。”他说。

  律师:兼职分两种

  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佳启认为,兼职是否算作正式用工,目前还有争议,要根据兼职的性质来定。兼职分两种情况,简单的劳务关系就不予承认,比如临时用工,完成之后;如果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承认。

  解雇员工不能仅仅凭用人单位的通知,双方应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且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员工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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