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城乡居民工伤赔偿“同命同价”

作者:张尪 来源:泉州晚报 发布时间:2008/10/31 16:24: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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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建城乡居民工伤赔偿“同命同价”新闻来源:泉州晚报作者:张尪发布时间:2008-10-30《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12月1日施行。记者…

福建 城乡居民工伤赔偿“同命同价”
 
      新闻来源: 泉州晚报       作者: 张尪       发布时间: 2008-10-30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12月1日施行。记者昨日从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居民工伤赔偿原则等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项条款涉及单位包括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必须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要配备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进入人员人数,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否则将处以3000元至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备受关注的工伤赔偿问题,法规体现的是“同命同价”原则,即因工伤事故死亡,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人口,都享受相同金额的补偿金。《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规定,我省明年的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0.4666万元(不包含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数额已经高于省政府2005年出台的对特殊行业——煤矿企业20万元“死亡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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