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买早餐遇车祸 法院终审判男子属工伤

作者:汪君 凌文英 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2008/11/14 14:42:3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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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作场所买早餐遇车祸法院终审判男子属工伤新闻来源:重庆商报作者:汪君凌文英发布时间:2008-11-14在工作场地范围内买早餐时,打工仔遭遇…

工作场所买早餐遇车祸 法院终审判男子属工伤
 
      新闻来源: 重庆商报       作者: 汪君 凌文英       发布时间: 2008-11-14  
 
    在工作场地范围内买早餐时,打工仔遭遇车祸受伤。事后,由于肇事者逃离,该工人遂申请鉴定工伤。近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男子属工伤,相关医疗费用等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据了解,永川区某建筑公司在该区一学校内承接了一建设工程,当地市民李静(化名)在该处做杂工。

  去年7月11日早上7时许,李静来到工地后,就去学校食堂买早餐,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倒,肇事司机将其送往医院后逃离。2个月后,李要求所在单位给付医药费被拒,遂向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据事实作出了李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后,该建筑公司不服,向永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认定。

  该公司认为,李在上班时间前,去买早点时被其他车辆意外撞伤。当时,李并没进行工作,也没在岗位上,而是属于上班的途中,并非是公司的过错造成了李的受伤,所以,该公司认为李的事故应由肇事者负责,肇事者逃离了,应责任自负。

  法院审理认为,李在工作时间,在校内前往食堂的路上被车辆撞伤,其受伤时间和地点应属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其受伤地点应属工作场所。因该公司在工地上没单独设立食堂,李吃早饭系生产活动的生理需要,由于单位提供的设施不完善造成李在吃饭途中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判该公司依据《劳动法》等规定,对李作出补偿。建筑公司上诉。随后,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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