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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 | |||||||||||||||||||||||||||||||||||||||||||||||||||||||||||||||||||||||||||||||||||||||||||||||||||||||||||||||||||||||||||||||||||||||||||||||||||||||||||
2008年10月7日 作者: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 辑:王德平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21 次 | |||||||||||||||||||||||||||||||||||||||||||||||||||||||||||||||||||||||||||||||||||||||||||||||||||||||||||||||||||||||||||||||||||||||||||||||||||||||||||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由于劳动立法进程的提速,在健全、完善我过劳动法律制度的同时,也给企业HR、法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为帮助您全面把握劳动法规政策的最新变化,灵活运用法规政策指导企业劳动用工的实践,我们编辑了系列企业劳动法律操作指南,将不定期地根据企业的实践需求,详细分析、解读企业劳动用工的法规政策,为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的培训提供指导。
本辑要点提示:
本辑操作指南将主要阐述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和经济补偿金问题。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问题。
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适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请参见下表: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
值得提醒企业的是,试用期不得单方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2)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企业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情形,我们选取了一些企业经常用到的主要情形,进行归纳,列表如下,供参考。
本辑要点提示:
本辑操作指南将主要阐述劳动合同签订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
一、几种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签订。
企业与一般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比较容易理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作为另一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劳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即可。但有几种特殊情形的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特别对待。
(1)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应该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正在筹建中的用人单位来说,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而应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如果由此产生纠纷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不能依据劳动法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根据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双方应该就企业筹建期间的权利义务来约定清楚。
(2)企业与特殊劳动者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规定,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这里主要就怀孕及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特殊权利简要介绍。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主要指一些有毒、有害及怀孕期女职工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不能降低的只是基本工资,至于其他与工作情况等挂钩的工资部分则可以降低,如奖金等。而且,用人单位应作好关于工资构成的规章制度以便作为执行依据。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便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条件与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怀孕女职工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有权随时与其接触劳动合同,且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享有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享有请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的权利。
女职工的假期及工资计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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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