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网 发布时间:2008/11/14 15:09: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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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2008年10月7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王德平出处:本文已被浏览321次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由于劳动立法进程的提速,在健全、完…

公司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
2008年10月7日  作者: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 辑:王德平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21 次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由于劳动立法进程的提速,在健全、完善我过劳动法律制度的同时,也给企业HR、法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为帮助您全面把握劳动法规政策的最新变化,灵活运用法规政策指导企业劳动用工的实践,我们编辑了系列企业劳动法律操作指南,将不定期地根据企业的实践需求,详细分析、解读企业劳动用工的法规政策,为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的培训提供指导。
 
本辑要点提示:
本辑操作指南将主要阐述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经济补偿金问题。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问题。
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适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请参见下表: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3个月以下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
值得提醒企业的是,试用期不得单方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2)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企业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情形,我们选取了一些企业经常用到的主要情形,进行归纳,列表如下,供参考。
 
解除和终止
条件
期限
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
单位提出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无要求
需支付
员工提出
无要求
无需支付
单位解除的情形
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随时
无需支付
严重违纪
随时
无需支付
造成重大损害
随时
无需支付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随时
无需支付
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员工解除情形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通知
无需支付
提前3天通知解除
在试用期内的
提前3天通知
无需支付
随时通知解除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为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为缴纳社会保险
随时通知
需支付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定立劳动合同的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时通知
需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有条件支付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需支付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无需支付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被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辑要点提示:
本辑操作指南将主要阐述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
 
一、几种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签订。
企业与一般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比较容易理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作为另一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劳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即可。但有几种特殊情形的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特别对待。
(1)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应该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正在筹建中的用人单位来说,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而应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如果由此产生纠纷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不能依据劳动法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根据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双方应该就企业筹建期间的权利义务来约定清楚。
(2)企业与特殊劳动者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规定,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这里主要就怀孕及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特殊权利简要介绍。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主要指一些有毒、有害及怀孕期女职工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不能降低的只是基本工资,至于其他与工作情况等挂钩的工资部分则可以降低,如奖金等。而且,用人单位应作好关于工资构成的规章制度以便作为执行依据。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便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条件与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怀孕女职工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有权随时与其接触劳动合同,且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享有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享有请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的权利。
女职工的假期及工资计发一览表

假期种类
主要条件
期限
工资
主要依据
保胎假
医院证明须休息
2个半月
按病假待遇
劳动部复函
产前假
单位同意
2个版月
原工资的80%
地方性规定
产假
正常生育
90天
原工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国务院法规
难产
增加15天
多胎,每多一胎
增加15天
晚育的
增加30天
流产假
妊娠3个月内
30天
原工资(生育保险支付)
国务院法规
妊娠3至7个月
45天
哺乳期
 
1年
原工资
国务院法规
哺乳假
单位同意
6个月
原工资80%
地方性规定
注:1、以上各假期和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2、以上各假期的条件、期限及工资计发,地方性立法有具体规定的,需要参照当地的地方性立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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