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前篡改公司数据库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姚岚 付玛琍 罗丛九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11/21 11:31:5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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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离职前篡改公司数据库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姚岚付玛琍罗丛九发布时间:2008-10-2909:56:54中国法院网讯本网今日获悉,王某与北京某工业内窥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
                                                           员工离职前篡改公司数据库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姚岚 付玛琍 罗丛九    发布时间: 2008-10-29 09:56:54



 
     中国法院网讯   本网今日获悉,王某与北京某工业内窥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声像资料鉴定,认定王某离职前篡改公司电脑数据库数据的事实,终审判决王某赔偿工业内窥镜公司的公证费2500元、鉴定费用1万元均由王某负担。

    2003年6月,王某进入工业内窥镜公司工作。2007年3月21日,王某向工业内窥镜公司发出离职邮件后自行离职。此后,工业内窥镜公司起诉王某至原审法院,称公司在进行半年服务器维护时发现王某在离职前一天登陆客户信息资料数据库,恶意更改了上百家客户的联系信息,因数据库更改后无法自行恢复,给公司造成了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要求王某赔偿工业内窥镜公司为保全证据发生的公证费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工业内窥镜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二中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发现并提取出存储的用户名为“王某”的用户于2007年3月20日8时21分58秒通过管理权限登录该数据库系统,先后共修改数据库记录132条;其中用户名为“王某”的用户在2007年3月20日8时21分-2007年3月20日9时3分的时间内使用登录授权登录,并对该服务器内置的数据库共做132条写记录。经对提取数据库文件的鉴定,该文件的记录在2007年3月20日10时(即人为修改后)后未发现人为修改的痕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王某离职前篡改公司电脑数据库数据的事实,故工业内窥镜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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