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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祖旺 发布时间: 2008-11-18 11:33:08
2002年7月,向芳蓉高中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2004年初向芳蓉购买了一份社会保险,年缴费2000余元。2005年1月,向芳蓉在旅游船公司找到一份服务员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向芳蓉办理社会保险。由于向芳蓉之前已经自行办理了社会保险,便要求报销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以没有先例未予以报销。2008年5月,向芳蓉以单位没有为其报销社保费用为由辞职。之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报销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无法律依据没有支持。向芳蓉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报销社会保险费用7500元。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向芳蓉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公司的义务,此义务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履行。向芳蓉到公司工作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其要求公司报销公司工作期间所缴纳的费用不违背法律规定。
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予向芳蓉经社会保险费用6000元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