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岂能掩盖劳动关系

 来源:人民网-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08/11/7 10:07: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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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委托合同”岂能掩盖劳动关系新闻来源:人民网-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08-11-4近日,北京女孩王雨(化名)…

“委托合同”岂能掩盖劳动关系
 
      新闻来源: 人民网-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 2008-11-4  
 
    近日,北京女孩王雨(化名)和伙伴们得知自己在劳动仲裁中胜诉的消息,发自内心地笑了。自从依法维权后成了公司老板的“对立面”以来,她们从来没有这样充实、自信、发自内心地笑过。

  稀奇古怪的“劳动合同制”

  2007年8月7日,对刚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商务英语系毕业的21岁北京女孩王雨和家人来说是个值得高兴的日子。那一天,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中宇慧通担保有限公司和她签订了一份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她被安排到中宇慧通担保有限公司方庄分公司风险审核部2号窗口,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月薪近2000元。

  刚毕业就能到一家颇具实力的担保公司就业,工资还
不菲,对父母双双下岗、生活不富裕的王雨来说能不高兴吗?可让王雨不解的是,这家公司迟迟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她缴纳社会保险。问其他同事,答复是:我们比你早来公司也没签,不签合同是公司规定的,没合同咱还要求上什么保险呀。唉!既然如此就服从公司规定吧,反正大家都没签,都没上社保。无可奈何的王雨只好这样安慰自己。

  后来的事实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遗患无穷。

  今年3月24日,忽然传来公司老板要落实劳动合同制的消息,已上班数月的王雨和同事们高兴极了。

  公司落实的是什么劳动合同制呢?原来是以不签订就按自动离职处理进行逼迫,以签订后工作岗位和工资不变进行引诱,要求王雨等人在一份《委托合同》上签名。合同前言部分称“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寻找符合甲方要求,有贷款担保需求的客户,并支付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的相关费用和报酬……”怕被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失去这份宝贵工作的王雨,就和其他同事们一起稀里糊涂地配合公司老板“落实”了这稀奇古怪的“合同制”,在《委托合同》上签了名。

  王雨这位涉世不深的北京女孩,从此掉入用人单位精心设计的法律陷阱。

  担保公司成了民法调整的“委托方”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王雨通过报纸、电视的宣传,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愈想愈觉得那份《委托合同》不是劳动合同。王雨最担心的是关系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险,公司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费,怎么能端起这个由国家保障的“放心碗”?

  经过认真考虑,6月中旬,王雨小心翼翼地向公司负责人提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没想到,代表公司方的法务部工作人员振振有词地对她进行了一通“普法教育”,说签订了委托合同就不受劳动法调整了,委托合同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委托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受托方提供的是劳务不再是劳动。交涉的结果是: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委托合同”为据,摇身一变成了民事委托方,签订了委托合同的王雨等劳动者莫名其妙地变成了民事受托方。

  6月24日,有理说不出的王雨,鼓足勇气和伙伴们一起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2007年8月7日起至今与中宇慧通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的双倍工资,补缴2007年8月起的社会保险等。

  王雨依法维权的行为是无可非议应当肯定的合法行为,谁料想维权路上一波三折又引来更大麻烦。

  要求签劳动合同怎成了“对立面”

  6月25日,知道了王雨等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中宇慧通担保有限公司,以王雨她们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了公司就成了老板的对立面为由,拒绝支付6月25日应当发给她们的5月份工资。不仅如此,公司还以如果不交出工作资料将追究赔偿责任相胁迫,在6月30日强迫她们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同时,公司又以支付5月份工资作为条件,诱使她们在自愿离职表上签字。未得逞后,以她们已经成为老板的对立面,“傻子老板”才给告自己的劳动者工作干,还要给他们发工资为由,剥夺了王雨等劳动者岗位劳动的权利。

  苦闷中的王雨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依法维权怎么就成了公司老板的对立面?那公司老板代表的又是哪一面?让申请仲裁的劳动者继续上岗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老板就是“傻子”吗?

  
“委托合同”岂能规避劳动关系

  7月18日,王雨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8月5日、9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司方的代理人先是拿出那份补盖了公章的“委托合同”,以双方是委托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仲裁员驳回王雨等人的申请。被仲裁员拒绝后,又声称:我公司与王雨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王雨等人对其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主张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就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雨等人3月24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因此3月24日后双方是民事委托关系。公司的最后辩论意见是:既然是民事委托关系就不应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以谈不到补签劳动合同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更谈不到为受托方的王雨等人缴纳社会保险。

  为王雨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郭兴昌律师,在庭审辩论阶段指出:王雨关于2007年8月7日起与中宇慧通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该公司虽持相反意见,但没有完成支持其相反意见的举证。该公司关于双方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且民事委托关系与劳动关系又是两个彼此独立可以并存的法律关系。事实上,公司方的代理人就是受公司法人的委托出庭应诉的,这并不影响他同时又是劳动者的主体身份。

  郭兴昌律师还指出:中宇慧通担保有限公司以今年3月24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作为抗辩根据,简单说,就是企图以所谓应由民法调整的委托关系的假象,掩盖双方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实质。规避法律的行为从来就不受法律保护,“恶意促成条件成就”在法律上视为不成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是《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原则,不容以任何方式侵犯。

  10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王雨自2007年8月7日起至今与中宇慧通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王雨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在岗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00元;支付2008年7月1日至今的基本生活费;支付拖欠的工资2320元。与王雨情况基本相同的其他三位女职工的请求也都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裁决本案的彭硕仲裁员指出:

  愿所有依法维权的劳动者,在法律庇护下都绽放出灿烂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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