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早退”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不认定为工伤

作者:刘丽 来源:威海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12/10 11:04: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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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不认定为工伤新闻来源:威海新闻网作者:刘丽发布时间:2008-12-9没有下班却提前离岗,在离岗的…

员工“早退”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不认定为工伤
 
      新闻来源: 威海新闻网       作者: 刘丽       发布时间: 2008-12-9  
 
    没有下班却提前离岗,在离岗的两个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这样的死亡属于工伤吗?

  [基本案情]

  张敏生前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2007年9月9日,张敏在下班时间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同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敏的妻子汪涵向环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08年3月31日环翠区劳动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敏所受伤系因工死亡。

  可面对这份工伤认定张敏所在的建筑公司却声称,公司不能对张敏的死亡承担责任。众所周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公司为什么这么说呢?

  原来,2007年9月9日,张敏发生事故的当天并未向单位相关负责人请假,而是擅自在下午四点搭乘外单位工作人员的车辆离开工地的,而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是在下午的六点半,而且根据被搭乘车辆的车主回忆,张敏当时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四点半时在家属院附近的一工业园下车的。不幸的是,两个小时后,张敏又在该地点被一货车撞倒并拖擦,导致死亡。

  不服认定的建筑公司将认定工伤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诉讼到法院,他们认为,公司的作息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离岗,应该向部门的负责人请假,而张敏离岗是在并未向任何人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的,擅自离岗所导致的事故依法不应认定因工死亡;其次,虽然张敏死亡的时间与下班的时间相吻合,但不能就此简单地认定,张敏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所以,张敏的死亡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早退发生交通事故的张敏能构成工伤吗?

  [法官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从调查笔录看,张敏下午4点多离开工地,大约5点左右已到达家属院工业园门前,至6点30分许仍在该地点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在下班途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张敏在下班途中,证据不足。张敏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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