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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实名的保险“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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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中国普法网 作者: 郭毅 发布时间: 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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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名购买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乘客核实清楚了吗?” “没有乘客实名,不好查。” 这是12月2日,黑龙江省农垦百通运输公司安全部长和一位咨询者的对话。 事情缘起于半个多月前的一场重大交通事故。11月15日16时26分,从哈尔滨市开往宝泉岭农场的百通公司金龙牌客车,行驶到依兰县境内同三公路294公里处时发生侧翻,造成死亡11人、伤49人的严重后果。 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11·15”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前,有35名乘客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售票窗口随车票购买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车辆实际承载59名乘客。半个多月过去了,事故原因已经初步查明,系“路面结冰大客车超载”,但一些受伤或死亡的投保乘客因丢失保单、车票,至今无法确认是否投保。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今年1至10月,哈尔滨市发生营运车辆事故236起,死亡124人,伤253人。其中,公路客运车辆交通事故造成23人死亡,65人受伤。公安部今天发布的消息称,在刚刚过去的11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2087起,造成7276人死亡、2384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0.63亿元。 在频发的客运车辆交通事故面前,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缺陷逐步凸现。 不记名保险难获赔 买过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旅客都知道,在购买航意险时,必须出示乘客本人的机票、身份证后才可以购买。而且,乘客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乘机的具体日期、班次、航班号、具体座位号,订立航意险的时间以及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指定等等,这些关系到乘客理赔的信息必须是完整的。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飞后,将由机场和有关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锁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即使乘客手中的机票、保险凭证没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踪了,也不会影响到乘客的保险理赔。 捆绑式销售违法 据介绍,原交通部早在2000年2月2日下发的《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路客运站在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要遵循投保人自愿购买和客运站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 有关医疗保险责任形同虚设 职业的敏感让李滨对公意险作了一番研究,结果发现了一个更大的问题。 |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