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不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灵丹妙药

作者:梁智  发布时间:2008/1/29 15:27:5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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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解除与所谓“代办员”劳动关系一事谈起梁智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们国家在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改善…
   ——从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解除与所谓“代办员”劳动关系一事谈起 梁智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们国家在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改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日趋增加的劳动纠纷等问题方面,重新构建起了原来由劳动法建立但被扭曲了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这部法律的最终立法目的,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带动整个社会和谐。但是,就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施行之前,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某中央媒体借用一个假新闻事件,炒掉了1800多名职工;中国电信行业的龙头企业——深圳华为公司以进行内部改革为由,利用经济补偿,施以各种压力,要求5100名公司最早的职工签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迫使2500余名,大部分在其单位工作了十数年的“临时工”——代办员,统一签署了与中国银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同时又要求他们分别与各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使这些把青春和活力都贡献给了中国银行的,多数已年近四十岁的女职工,在看到了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带来的曙光之后,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能够与中国银行这样的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被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这一把刀给“杀掉”了。

    如果说那个中央媒体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整顿劳动关系,而将多余的、闲置的劳动力解除掉,只是有一个将这样多的劳动者推向市场,带来社会的就业压力的问题,尚无可厚非,虽然是在劳动合法施行之前,但也确实是一个用人单位在自行整理劳动关系;如果说华为公司为了解决近万名“最可能接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的序号在前的老职工的“工龄归零”问题,尚且动用了十亿元的资金,来安抚那些被“归”了的老职工的心,虽然说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确实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是,那些老职工还终究是得到了实惠;然而中国银行四川分行在处理2700名他们要处理掉的所谓代办员的劳动关系过程当中,成本却几乎为零的。不仅如此,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的是,他们违法使用劳务派遣来替代正常形式用工。而且矛头所指的是寄希望于这次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以转变在中国银行“身份”的,所谓的“代办员”们。

    在银行系统内部,有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被银行称之为“代办员”。他们就是在银行由事业单位转向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所谓没有在编制内招用进来的劳动者。银行系统也没有因为从86年开始,特别是在95年劳动法施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之后,再也没有临时工和固定工之分,再也不应该有编制内的正式工和编制外的代办员之分,而正确对待这些为银行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员工们。而且,在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下属的泸州市分行的工资表上可以看到,这些在中国银行工作十多年,与中国银行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却被冠以“业务临时工”,以此区别于那些编制内的“正式工”。这些所谓的“代办员”,在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大多数已经工作了十多年,而且有的经过多年来的学习和努力也被提拔到了“领导岗位”,但是他们在中国银行眼里,永远是临时工。虽然他们的银行业务比那些“正式工”更为娴熟,但是在待遇方面,用人单位却是有着区别对待的;而且他们成为了这次中国银行为了使这样一群人永远都不能被接纳进所谓正式工的队伍,避免和这些人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采取的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替代正常劳动关系用工,矛头所指的对象。

    其实,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的做法较之于深圳华为公司做法,两者是有所不同的。华为公司是想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让员工的工龄归零,但他们还是这些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而四川中行是利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彻底砍断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为从法律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后又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派回到原单位工作,虽然工作岗位没有变,甚至工资待遇没有变,但是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却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为劳动者此时的用人单位,不是正在工作的用工单位,而是劳务派遣单位。

    需要强调的是,华为公司采用上述方法,固然无法达到让员工工龄归零的目的;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也绝难达到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把这些为自己服务了十几年的员工与自己剥离开来的目的!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近几年来为一些用人单位提供了规避劳动法律赋予其法定职责的便利条件,而且也确实有人大大地尝到了其中的甜头,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却极大地损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党中央和我们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意识到,而且,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滥用劳务派遣形式,欺负劳动者,给社会安定造成不稳定因素的做法。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就是用专章来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的。

    劳动合同法不仅提高劳务派遣单位注册的门槛,还作出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尤为重要的,还依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说,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一点没有减少,相反地,如果用人单位错用了这种用工形式,他们的违法成本却是极高的。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某些人的误导之下,偏偏要选择这种用工形式来“应对”、“规避”劳动合同法,以为劳务派遣是砍断与劳动者的“脐带”有效工具,是“处理”劳动关系的灵丹妙药。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就是其中的典型。

    然而,他们错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是可以随意使用是的,有一定条件的。

    比如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要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比如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在二年以上;比如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违背劳动者的意愿,施加各种压力,“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众人“自愿”在用人单位印刷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签字,与一个从来不知道,也没有经过任何协商和沟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什么假“劳动合同”。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他们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一个月,同一时间在全省召集代办员们开会,要求他们在印制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和一个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而且告诉代办员们,在他们面前只有两条路,要么签字在原来的劳动岗位上继续工作,要么不签字等着走人。中国银行泸州分行的这些员工们看到的所谓劳动合同,上面的签订人不是中国银行,而是一个叫什么“聚源咨询管理公司”的。

    在泸州分行,大部分人无奈之下,在后来被他们称之为“卖身契”的上述的文书上签了名字;也有几个人坚决不签字。泸州分行竟然对这几个不签字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原来是分理处主任的,担任业务经理的,都被拿下,派到营业厅的门口当导储员,有的甚至还从市区调到了郊区,而且就连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下的工资,也一降再降,作为一个国有大型企业竟然能作出这样恶劣的事情,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当然,他们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把这些劳动者从中国银行的员工转变成劳务派遣工,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现在绝大多数代办员在银行的压力之下敢怒不敢言,对于连“临时工”都不是了“劳务派遣工”,是大家决不愿意接受的,这显然是违背劳动者意愿的,更是违法的。而且,我认为这是在明知自己违法的前提下,在冒劳动合同法即将实行的大不韪情况下,凭借着自己财大、势大,来欺负劳动者,来蔑视我们中国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我们国家根据当今一些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情况制定的,对于,象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将用人单位的所作所为,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他们是不能够规避得了的!他们明明知道是在倒行逆施,却在一意孤行,不知道他们依仗的是什么?用劳务派遣来说事,并当成灵丹妙药是徒劳的,而且,既将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赋予劳动者更多法律上的便利和救济通道。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终究会使象中国银行这样的向中国法律叫板的用人单位,付出沉重的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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