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条款是劳动法制适用的关键

作者:法制网——法制日报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3/27 10:27: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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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基准法或劳动标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而通过立法确立的劳动条件的底线。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工资(或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
劳动基准法或劳动标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而通过立法确立的劳动条件的底线。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工资(或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在法律性质上是属于劳动基准条款,而劳动基准条款有其独特的法定含义,需要准确理解才能正确运用。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所确定的劳动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条款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它们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它们列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这些基准有关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为解决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基准条款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还规定具体的解决办法。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在许多条款中规定了相关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基准条款,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约定劳动合同的劳动基准条款,特别是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条款等,应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由于劳动标准的法定性,在特定的情形下,实际上劳动合同的条款没有多少自由约定的空间,例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就是如此,社会保险立法中,对于缴费的比例、时间、享有的待遇法律均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没有多少协商确定的空间,因此,劳动基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补充效力,可以对条款的缺漏进行补充。其次,工会或职工集体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就工资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订立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最后,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没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相应事项的标准。因国家标准是法定的底线,因此,适用国家法定标准是最后的选择,例如,就工资约定而言,如果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即是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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